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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关于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区体育事业发展战略、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本区区域性体育发展,负责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
(三)统筹规划本区群众体育发展,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四)统筹规划本区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各业余体校、体育传统学校的建设及业余训练工作;管理、指导全区性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
(五)研究拟定本区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培育、引导和扶持体育产业,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
(六)指导、管理本区体育外事有关工作。
(七)开发体育人才资源,制定本区体育人才培训规划。
(八)主办、承办重大体育赛事活动。
(九)指导本区体育科研工作,加强科技研究、技术攻关和成果推广,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区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
(十)负责全区性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和业务管理工作
(十一)安全监管(管理)职责
1.负责结合体育工作的特点,组织拟订本区体育工作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权限范围内督促本区体育系统各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对本区体育系统各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在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理,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报告区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2.按照职责权限负责依法对本区公共体育设施及其管理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3.对以本局名义承办的重大体育竞赛活动,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4.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或管理责任。
5.负责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十二)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